《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内容的专家解读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郑雪倩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公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公布)作为我国医师执业管理的部门规章,自公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帮助基层提升技术水平、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公布、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的施行,两部规章应当进行相应修订调整,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也同时提出,推动加快《关于引导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修订工作进展,促进多点执业行为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及时修订两部规章,保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非常必要。

一、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实现关键语言表述与制度内涵的衔接统一

严格对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规定,将制定依据、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多点执业、申请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以及外出会诊等表述按照上位法进行更新,使表述更为准确。包括将《执业医师法》修改为《医师法》,法律依据补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将“所在医疗机构”统一修改为“主执业机构”等等。这不仅是文字表述上的更新,更是从形式到内涵的全面对齐,其核心在于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遵循的具体规范,确保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同国家医疗卫生法治进程同频共振。

二、根据法律规定调整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

在既往的工作中,探索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指执业医师按照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除主执业机构需要注册外,医师在其他机构执业备案即可)。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探索上述制度,是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矛盾、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举措,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进入新时代,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医师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由2012年的1.94名增长至2025年的3.78名,医务人员短缺的矛盾有效缓解。医师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引导医师有序下沉基层,让患者就近享有优质医疗资源。

2022年3月,新《医师法》施行,从法律层面对医师多点执业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即多点执业的医师(包括跨省多点执业)只应有一个主执业机构。根据《医师法》第十八条,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是:(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现行的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和多点执业备案制度与《医师法》要求已不相符合,因此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进行了修订,调整为一名医师只有一个主执业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都为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不管是去省内还是省外,都需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如果符合《医师法》第十八条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情形的,不需办理增设执业地点手续。这一调整并非对医师多点执业的限制,而是旨在通过“精准定位、权责对等”的原则,引导医师有效下沉基层,构建一个更为规范、有序的医师执业管理新框架,是深化医改背景下对医师执业管理模式的一次重要精细化升级。它回应了实践中出现的监管挑战,旨在将医师的执业精力引导到更加规范、有序、可持续的轨道上,最终实现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师权益、提升医疗体系整体效率的多赢局面,为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夯实人才与制度基础。

三、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况做出除外规定

按照原《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但临床实践中,部分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虽自身不具备相应诊疗科目,但因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转运,需要邀请其他医院会诊予以紧急救治。此种情形虽临床罕见,但涉及患者生命健康的安危,按照我国《民法典》、《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应当予以支持急救会诊。因此修订条款增加了“除紧急救治外”的除外规定。与《医师法》要求相衔接,有法可依。

四、调整医师外出会诊制度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会诊医疗机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这次修订强调应当按照医师外出会诊付出的技术劳动价值,制定外出会诊的费用及规范医师外出会诊分配制度,医师合理取酬并依法向国家纳税。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的同时,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同时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强调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责任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整个医疗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此次适时修订两部规章,是落实法律要求、回应现实诉求、保障各方权益的系统性工程,为医疗卫生行业提供更清晰的规范和指引。对于适应新时代医疗行业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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